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章鉴鑫,男,汉族,1957年8月18日生,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100弄10号 103室。
委托代理人凌琳,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伟, 男,1959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吴兴路277号1508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桂明,男,汉族,1958年2月5日生,住所上海市南汇区泥城镇人民村105号。
委托代理人金泉国、马锦章,均系上海市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秀龙,男,汉族,1950年12月12日生,住所上海市南汇区泥城镇人民村 105号。
委托代理人金泉国、马锦章,均系上海市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章鉴鑫因与被上诉人张桂明、金秀龙股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决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章鉴鑫与张桂明、金秀龙三方共同出资设立上海汇和船舶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和公司”),分别持有该公司30%、40%、30%的股份。因股权争议,章鉴鑫起诉要求解除三方股份关系、返还投资权益。
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章鉴鑫将其在汇和公司中的30%的股权转让给张桂明,金秀龙对此无异议。
二、上述股权转让金额为人民币230,000元。该款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七天内一次性支付。
三、各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办理完毕汇和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97,522元,由张桂明和金秀龙共同负担人民币10,000元,其余由章鉴鑫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境梅
代理审判员 史伟东
代理审判员 沈 俊
二OO三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