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67号
原告冼希明,男,汉族,1960年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普澜二街9号404房。
委托代理人黄国根、陈铄鸿,均系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炽平,男,汉族,1964年8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文明里72号101房。
原告冼希明为与被告杨炽平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0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3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开庭审理前,双方自愿于2003年5月14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冼希明诉称:2002年3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将自己持有佛山市盈溢房地产有限公司66.6%的股份以5328000元转让给被告,被告承诺在合同签订后两日内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法将转让的股份全部交付给被告,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但被告一直没有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金。2003年5月9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并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将佛山市盈溢房地产有限公司66.6%的股份返还给原告,但被告没有依约将股份交付给原告。为此,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3月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判令被告将占有佛山市盈溢房地产有限公司66.6%的股份返还给原告,并限期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冼希明在诉讼中提出如下证据:
1、原告冼希明、被告杨炽平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3月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以证明原告将股权转让给被告的事实;
3、佛山市盈溢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章程》和《章程修正案》各一份,以证明股份已作了变更的事实;
4、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5月9日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以证明双方同意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被告杨炽平答辩称:确认原告冼希明所诉的事实。
被告杨炽平在诉讼中未向本院举证。
本院受理本案后,因原、被告双方均有和解意愿,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经充分协商一致,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原告冼希明与被告杨炽平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02年3月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
二、被告杨炽平将通过股权转让所获得佛山市盈溢房地产有限公司66.6%的股份全部返还给原告冼希明,并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协助原告办理股权登记变更手续。
三、被告杨炽平确认至今未向原告冼希明支付股权转让金,被告杨炽平将通过股权转让所获得佛山市盈溢房地产有限公司66.6%的股份全部返还给原告冼希明后,原告冼希明不得再向被告杨炽平追索股权转让金。
四、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6650元,由原告冼希明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宏平
代理审判员 刘子平
代理审判员 陈 强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钟焕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