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业企业融资并购重组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行业动态
改制重组
投资融资
增资减资
访客留言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合并分立
律师文集
行业动态
改制重组
投资融资
增资减资
有限责任
工商注册
融资上市
公司变更
合并分立
兼并收购
股份公司
债券发行
公司案例
文章列表
比较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的异同。
2018年4月19日
上海专业企业融资并购重组律师
http://www.shgsjg.cn/
吸收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另一家企业吸收,兼并企业继续保留其合法地位,目标企业则不再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实体而存在。假设a企业吸收合并b企业完成后,b企业的法定地位消失,a企业继续合法存在,并且吸收b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组成一个新的实体,原来的企业都不再以独立的经营实体而存在。假设a,b两个企业新设合并,则a,b企业将不复存在,而是在a,b企业的基础上组成新的c企业。
文章来源:
上海专业企业融资并购重组律师
律师:
宋律师
[上海金山区]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400668616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shgsjg.cn/art/view.asp?id=912010546945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公司合并、分立
2.公司合并时有权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范围
3.比较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的异同。
4.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的保护之我见
5.公司分立纠纷有哪些法律适用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上海专业企业融资并购重组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