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业企业融资并购重组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并分立
文章列表

公司法合并可以采取哪些形式?

2018年2月10日  上海专业企业融资并购重组律师   http://www.shgsjg.cn/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
  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联系电话:400668616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shgsjg.cn/art/view.asp?id=905723514018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公司合并、分立
  • 2.公司合并时有权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范围
  • 3.比较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的异同。
  • 4.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的保护之我见
  • 5.公司分立纠纷有哪些法律适用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上海专业企业融资并购重组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