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业企业融资并购重组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工商注册
文章列表

分公司民事责任

2018年2月8日  上海专业企业融资并购重组律师   http://www.shgsjg.cn/
  分公司民事责任
  案情介绍:2004年5月21日,兴x实业公司豪x大酒店(豪x酒店)与安x某城建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安x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住宿就餐协议书》,由豪x酒店为安x分公司提供住宿就餐服务。2004年至2005年期间,安x分公司多次在豪x酒店处消费,期间支付了部分费用,尚欠住宿餐饮费用25567元未付。后双方就餐宿费用的支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分歧:在本案的处理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安x分公司能否作为独立的被告并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认为:安x分公司分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也有自己经营和管理的财产。作为合同的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支付就餐住宿款,理应承担偿还责任。
  被告辩称:安x分公司只是安x城建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并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更不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安x分公司可以独立成为被告并被判承担民事责任。理由如下:
  一、在程序法上,分公司直接作为被告参加民事诉讼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诉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根据公司法规定完全具备了民诉法规定的上述条件,即:1、依法设立;2、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分公司也具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在诉讼中直接作为被告出现。至于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常常将法人、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于法理亦有依据(参见《担保法解释》第124条)。但不论只起诉分支机构还是一并起诉法人、分支机构,都是以承认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为前提。
  二、在实体法上,分公司作为被告应诉并承担民事责任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对分公司能否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涉及到对公司法第14条规定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理解。对此,笔者认为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与该条并不矛盾。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只是对分公司的性质及财产归属的最终界定,但这并不影响分公司在涉诉案件中直接以自己管理、经营的财产承担责任,因为分公司的财产也是法人的财产,分公司承担责任后其财产权益减损的后果最终还是归属到由法人的身上。这也是“分公司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的真正的含义和最佳解读。因此,实践中不论分公司作为单独被告,还是与公司一并为共同被告,分公司在经营中引致的责任均可先以分公司相对独立的财产支付,不足部分再以公司财产清偿。
  三、分公司作为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并不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在诉讼中判决分公司以自己相对独立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免除公司的责任,公司仍然对债权人承担最终的清偿义务。当分公司的财产不能或不便清偿债务时,可以将公司纳入到清偿义务人的名单中。对此,法律也有明确规定。根据《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78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之间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因此,分公司单独作为被告并承担责任并不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联系电话:400668616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shgsjg.cn/art/view.asp?id=905723513998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如何设置
  • 2.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
  • 3.企业与公司有什么区别
  • 4.集团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 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管理办法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上海专业企业融资并购重组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