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业企业融资并购重组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增资减资
文章列表

外资企业减资须提交的材料

2016年9月30日  上海专业企业融资并购重组律师   http://www.shgsjg.cn/
  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往往将公司股票在交易所公开上市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步骤。
  法律咨询: 外资企业减资须提交基本文件、材料有哪些
  律师回答:
  1.企业关于减资的请示(原件,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明确表达本企业未有任何已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经济纠纷的意思,还应说明企业在投资总额内的进口情况)
  2.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3.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或决定(原件)
  4.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审计报告(原件,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
  8.验资报告(复印件)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联系电话:400668616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shgsjg.cn/art/view.asp?id=862021044339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增资扩股需要办什么手续
  • 2.减资
  • 3.入股技术在增资时能否折股?
  • 4.外资减资的程序
  • 5.公司某个股东不同意增资怎么办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上海专业企业融资并购重组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