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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判断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一年以上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同一方”是指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投资者:“相同的多方”是指根据投资者之问的协议约定,在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行使表决权时发表一致意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
在判断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考虑构成企业合并交易的各方面情况。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判断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特征是不存在一方或多方控制的情况下,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或多个企业股权或净资产的行为。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实施企业合并之前之后均不属于同一方或多方最终控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企业兼并与破产就是管理学中合理进行资源配置的过程,是一种获取更大经济利益的手段,这种行为一般发生在经济不景气的时期。通过这种行为可以淘汰一些落后企业,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当然也会带来许多社会问题。下面是网的为您阐述的与企业兼并与破产有关的信息。
企业兼并与破产:
、企业兼并
企业兼并,指的是由经济效益好的优势企业,吞并那些长期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的劣势企业的经济现象。优兼并劣是企业兼并的基本原则。竞争是企业兼并的核心。企业被兼并以后,其债务应当由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职工也由兼并企业负责安置。衡量一个兼并案是否成功要看是否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企业破产
企业破产,也称企业倒闭,指的是对那些长期亏损、资不抵债而又扭亏无望的企业,按法定程序实施破产结算的经济现象。企业破产并不是破产企业资产与其他企业的合并,破产企业往往已无资产,甚至资不抵债。企业破产应依据一定的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不能无序进行。
、企业兼并与破产的作用
企业兼并是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让其参与市场竞争,接受优胜劣汰选择的有效形式,因而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企业兼并使国家减轻了财政负担。那些被兼并的劣势企业,大都长期靠国家财政补贴维持生存,它们被优势企业兼并,不再需要国家财政补贴,从而减少了国家财政负担。
其次,企业兼并有利于把劣势转化为优势。效益好的企业兼并效益差的企业,扩大优势企业的规模,增强了优势企业的实力,从而实现了生产的集中和优化,提高了总体效益。
实行企业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的必然结果,也是增强我国企业竞争力的现实需要。
首先,它强化了企业的风险意识,激发了企业的活力,使企业在破产风险的压力下改善经营管理,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
其次,企业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及时淘汰落后企业,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实现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企业兼并与强强联合
大企业之间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获得更大经济效益而实行合并,简称强强联合。强强联合是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促进地区经济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的积极探索,是生产社会化日益提高和国际竞争加剧的客观要求。实行强强联合,可以实现优势互补、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先进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达到扩大市场占有额、获取更大经济效益的目的。同时,还能够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
强强联合有别于企业兼并,它是按市场的客观要求,为达到规模经济的效果而进行的大企业间的合并。企业兼并是优胜劣汰,优兼并劣。兼并是通过购买方式实现的,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企业之间的合并不是兼并。强强联合不通过购买方式就不是兼并。兼并与强强联合都是为了提高自身竞争力,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企业兼并与破产是一种获得更大经济利益的手段,必须会存在着一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