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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制作企业用什么方式融资 互联网融资纠纷案例剖析

添加时间:2024年6月23日 来源: 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shgsjg.cn/

  王战静,上海数据合规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霖得泓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影视制作企业用什么方式融资

一、影视制作企业用什么方式融资

1、银行融资,常见以房产抵押或担保公司担保为主,以版权质押为辅的担保方式,一般是为影视企业提供1年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融资电影现状未来不确定性,主要的金融服务是需要确定,哪一些有保障的方式,周期是一年,因为你即便给他一年他票房没有回来就必须要他拆东墙补西墙就会带来很大的困扰,不能满足这个需求就是体现在传统信贷方式与影视行业,轻资产为抵押,与行业不匹配的。还有传统信贷方式的期限、额度与影视项目实际运作周期、资金需求大小不匹配。传统信贷方式未考虑到影视企业团队、人才、创意、渠道等无形资产的核心价值。

2、私募股权融资,多数投资于企业股权,很少单纯投资于具体项目,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专项电影基金,金融机构和影视公司联合发起,募集资金投资于影视公司拍摄制作的电影项目。私募股权一般不直接投资具体的影视项目。私募股权投资追求高收益,一般投资于影视企业,会稀释企业股权,企业融资成本高。为追求短期回报和高收益,基金也投一些短期可带来回报的单部电影、电视剧、单挡电视节目等。

3、专项电影基金多投资于指定影视企业的电影项目。重点支持作为发起方的影视企业拍摄的电影项目,其他影视企业很难获得融资机会。国内专项电影基金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基金成立踊跃、实际投资项目谨慎。

4、民间投资,影视圈外的私人资本,投资于影视项目。民间投资非专业化运作,追求短期收益,风险高。电影圈外人士投资电影项目,运作不专业,投资不具有可持续性,追求短期利益,风险高。目的各异,可能干扰具体影视项目的制作,导致项目失败。

5、多方投资合作拍摄,电影产业链各环节及相关投资机构共同合作,共同出资拍摄电影的方式,有助于发挥各方优势,实现电影票房最大化,降低制片方的投资金额与分散投资风险。多投资于拍摄需求资金量大、风险高的影片,利益方较多,易出现不稳定因素。投资方过多,观点不一致时,易出现纠纷和冲突。投资方追求短期高额收益,缺乏投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目前国内电影行业融资方式中,银行贷款和电影投资基金合计占比40%,远远低于成熟电影市场美国电影行业的相应融资方式75%的占比。

二、影视融资遇到核心的问题

1、强调房产抵押与影视行业轻资产无更多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相矛盾;

2、银行债权性的融资性质与未来现金流不确定的行业特性不匹配;

3、优质企业宝贵的团队、人才、创意以及渠道、各类行业资源整合能力等无形资产优势在金融工具的设计与对接方面没有被充分体现。

4、优质企业经营发展所须长期、稳定、规范的融资需求得不到金融相应的商业模式保障。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互联网融资纠纷案例剖析

互联网融资纠纷案例

案例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融资服务协议》,在融资期内,乙公司成功为甲公司融到86位投资人的70.4万元。随后,甲公司选定东城区金宝街的一处房屋作为经营用房。但乙公司认为该房屋性质、店铺租金均与实际情况不符,可能涉及违建,在甲公司拒绝提供房屋真实产权信息的情况下,乙公司依据《委托融资服务协议》第七条第一款之约定,于2015年4月14日解除与被告的协议,并要求被告支付融资费、违约金、经济损失共计10万余元。

9月15日,经过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给付乙公司委托融资费用2.52万元、违约金1.5万元;乙公司返还甲公司出资款16.72万元;并驳回双方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和反诉请求。12月22日,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人人投胜诉。

国内知名律师剖析

一、众筹平台本身的合法性问题。

客观来说,众筹平台需要什么样的资质,企业成立众筹平台需要什么样的前置性行政许可或者审批,并没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层面的详细规定。目前,对于众筹平台最具权威性的规定也仅有《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寥寥数语的规定,仅仅确认了股权众筹平台中介机构的性质。

在目前法律法规的现状下,把握众筹平台的合法性,应当从其运行模式的基础属性着手,比如是否有向电信部门做经营性ICP备案,其运行模式是否符合集资诈骗等常见犯罪构成等。在众筹平台无前述瑕疵的情况下,虽然目前法律法规没有详细规定,也不宜否定众筹平台的合法性。毕竟从《民法通则》第六条的规定来看,国家政策在无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也是一种合法的法源,应当遵守。而前述《指导意见》显然是认可众筹平台这一网络融资形式的。

二、众筹平台监管问题。

关于众筹平台的监管,传统思维是紧盯平台主体的合法性。而从本案来看,参与众筹平台融资的项目方也是监管的一大重要方向。本案判决就凸显了国家层面重视众筹平台项目监管审查的态度。而从平台本身层面而言,作为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其对于自身平台上项目的合法性的审查有着天然的平台义务,不容其推卸。因平台对于项目审核的不严谨,导致项目出现问题损害平台注册会员的,平台也需要承担。本案对于众筹平台也是一个警示,众筹平台必须严格把握项目潜在风险,通过完善居间协议约定的方式,强化对于项目风险的把控。如此,即便法律法规有未周到之处,也可以通过双方意思自治的方式,把众筹平台风险防范做到最好。本案原告之所以胜诉,双方之间的居间合同明确约定是其中关键。

三、本案作为典型案例的指导意义。

正如前文所说,本案实际是在法律法规缺失的背景下,适用国家政策进行裁判的;也正因为如此,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瑕疵:本案裁判引用了《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但根据该法第二条只有证券行为才适用该法调整,而众筹行为是否属于证券行为呢显然,从当前法律法规来看是不属于的。故而,律师认为在关于众筹的法律法规未进一步完善的情况下,本案的现实指导意义有限。

上面列举的案例只是互联网融资纠纷案例中的一个,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都会不同,但是不会有太大的实质性差别。根据这些互联网融资纠纷案例来分析可以寻找出一下指导意义,减少案件的发生。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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